家住海滄洪塘村的村民王老漢怎么也想不到,自己50年前買來,並住了50年的房子竟然一夜之間不屬於自己了。一次征地拆遷補償,將這起已經塵封半個世紀的產權糾紛,推出了水面,而這一切紛擾都源於當年王老漢與同村村民之間的一紙私人協議……

  1959年,王老漢還是28歲的青春小夥。土地同村村民張某擁有村子裏的兩間小屋(約33平方米)待售,王老漢便與其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書,以400元的價格將房子買下。

  從此之後,王老漢便和家人搬進了小屋居住,一住就是50年。

  2008年,老宅被政府征用,按規定將獲得補償款8萬多元。王老漢和家人配合拆遷搬出了房屋,可是王老漢卻發現自己無法領到拆遷補償,原來,張某的兩個兒子已經將補償款全領走了。

  當時張某已經過世,買房子王老漢找到張某的兩個兒子索要補償款,但遭到了拒絕。張某的兒子們認為,王老漢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房屋歸其所有,既然父親已經過世,那么房屋當由他們繼承,並應領取征地補償款。

  無奈之下,王老漢只得將張家兄弟告上了法庭。他滿腹委屈,自己當年和張某的一紙協議雖然已經泛黃,但確是由兩人所寫。而且自己付完房款之後,不動產兩家人一直居住在這兩間房子裏,張家人並沒有提出異議,更沒有來驅趕自己。現在怎么忽然不承認房子是他的了呢?

  經過調查,海滄法院的有關專家認為,這起50年前的交易再起糾紛,屏東房屋 主要是因為房屋買賣後一直沒有辦理產權變更手續。按照《物權法》的物權登記原則,產權變更登記後才意味著物權的轉移。也就是說,按現今的規定,房子的所有權還在張某名下。張某去世後,其子女順理成章繼承了該房產。

  法官同時注意到,在過去的50年中,張某及其後代對於訟爭房的歸屬一直沒有異議,中正區房屋在同村村民的觀念中,訟爭房也已經歸王老漢所有。雖然沒有證據證明已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,但王老漢買房居住已有50年時間,在所在的村委會具有公開的展示性,房地產符合物權公示原則,應當認定物權變更發生了效力。

  日前,法院判決支持了王老漢的訴訟請求,判令張某的兒子支付給王老漢房屋拆遷補償款80086.11元。一審判決後,雙方均未上訴,判決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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