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中,犯罪嫌疑人謊稱能夠低價購買房屋騙取被害人房款的案件,是房屋買賣詐騙中最常見的類型,占同類型案件的56.8%。其次,犯罪嫌疑人使用租來的房屋冒充房主出售詐騙,也較常見。檢察官表示,由於犯罪手段的特殊性,這類案件絕大部分還伴有偽造房屋產權證、房屋買賣合同等行為。作為第三類詐騙手段——一房多賣,較多見於民事糾紛中,但情節嚴重的也會構成刑事犯罪。由於此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系真實房主,因此更具隱蔽性。
例如,嫌疑人王某將名下一套住宅,先以182萬元賣給陳某,收了陳某的首付款60萬元,又將該房以21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第二位購房人,再次收取首付款100萬元。今年1月,王某以245萬元的價格第三次將房屋賣給他人,收取首付款145萬元。他收取購房人首付款後,既不到銀行還貸解押,也不按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,並且將所有房款揮霍一空。這種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。